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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05-29
来源:中国电信博物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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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博物馆(以下简称“电信博物馆”)馆藏高质量发展,持续充实馆藏体系,通过多种方式丰富藏品入馆渠道,规范社会捐赠接受工作,更好地服务广大观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规定(中国电信博物馆〔2024〕1号)》,结合电信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电信博物馆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提供的藏品或其他财产,捐赠人须保证该藏品或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且捐赠的藏品或财产须是捐赠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

第二条 社会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方不得参与和配合捐赠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电信博物馆接受的社会捐赠用于发展电信博物馆的公益事业,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细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四条 电信博物馆作为受赠方,严格按照相关细则负责捐赠藏品或财产的接受、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捐赠人应向电信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明确捐赠种类、数量、用途等。

第六条 捐赠人应在法定工作日期间前来电信博物馆现场进行捐赠鉴定。

第七条 电信博物馆接受捐赠物品后,根据捐赠程序办理入馆接受手续。捐赠人填写《中国电信博物馆征集捐赠登记表》和《中国电信博物馆征集捐赠清单》,原件由馆内留存,复印件交捐赠人留存。

第八条 在接受捐赠物品时,电信博物馆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九条 电信博物馆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贡献,为表示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感谢,原则上应授予捐赠证书,证书加盖电信博物馆公章,并由馆长签字或签章。

第十条 捐赠证书内容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物品名称、捐赠证号。

第十一条 捐赠证书仅代表电信博物馆对捐赠行为的认可和感谢,不代表所捐赠物品的社会及经济价值。一经发现捐赠人有利用电信博物馆捐赠证书用于其他用途或从事相关不法行为时,电信博物馆有权收回捐赠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电信博物馆所有。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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